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號

強盜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蔡明宏蘇怡文李昭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文曜
選任辯護人
陳佳雯律師

      袁啟恩律師

      馬在勤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致死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高文曜選任辯護人「陳玟卉律師」之記載均更正為「陳佳雯律師」;「黃當庭律師」之記載均更正為「袁啟恩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高文曜選任辯護人「陳玟卉律師」及「黃當庭律師」之記載,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陳玟卉律師」之記載均更正為「陳佳雯律師」;「黃當庭律師」之記載均更正為「袁啟恩律師」。

三、又本件判決書之送達,於本裁定前均已依法分別送達予被告高文曜之選任辯護人陳佳雯律師及袁啟恩律師,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七),於本件裁定後自無庸再重行送達本件判決書正本,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李昭然

書記官 張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致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