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8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8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萬來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緝字第1109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湖簡字第483 號),移由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萬來於民國109 年4 月19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便利超商櫃檯處,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以「幹您娘」、「豬八戒」、「他媽的」等穢語辱罵告訴人許升豪,足以貶損告訴人許升豪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蘇萬來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許升豪告訴被告蘇萬來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許升豪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