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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8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蔡守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8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萬來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緝字第1109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湖簡字第483 號),移由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萬來於民國109 年4 月19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便利超商櫃檯處,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以「幹您娘」、「豬八戒」、「他媽的」等穢語辱罵告訴人許升豪,足以貶損告訴人許升豪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蘇萬來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許升豪告訴被告蘇萬來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許升豪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守訓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85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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