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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7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李欣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7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美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0年度執字第3068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9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張美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美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拘役5日             │拘役10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18日        │109年11月3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12521號           │第20395號           │                    │
├───┬────┼──────────┼──────────┼──────────┤
│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9年度簡上字第57號 │110年度簡字第48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年12月22日       │110年4月12日        │                    │
├───┼────┼──────────┼──────────┼──────────┤
│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9年度簡上字第57號 │110年度簡字第48號   │                    │
│判  決├────┼──────────┼──────────┼──────────┤
│      │判    決│109年12月22日       │110年5月20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 │                    │
│                │第861號(已執畢)   │第3068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74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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