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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2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鐘乃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2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京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京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京袁(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強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本院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鐘乃皓

書記官 詹禾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詐欺                  │強盜                  │詐欺                  │
│                │                      │                      │                      │
├────────┼───────────┼───────────┼───────────┤
│宣     告     刑│                      │                      │                      │
│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9/09/25             │108/07/07             │109/10/07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39550號               │19422號               │19917號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士林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7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521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10/03/31       │      110/04/07       │      110/04/13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臺灣高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7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521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8號  │
│      │        │                      │                      │                      │
│判  決├────┼───────────┼───────────┼───────────┤
│      │判    決│      110/05/18       │     110/05/20        │     110/05/24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 │
│備          註  │6457號                │5804號                │3084號                │
│                │                      │(曾羈押105日)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22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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