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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原簡字第2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彥宏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子宜
被告
郭菘麟
選任辯護人
黃健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12025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郭菘麟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郭菘麟為圖小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2 月23日晚間10時30分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前,向路人楊淳如佯稱:伊車子被拖吊,身上沒錢,希望向楊女借款,以便去拖吊場取車云云,致楊淳如陷於錯誤,遂交付郭菘麟新臺幣(下同)600 元。嗣因郭菘麟未依約還款,並拒絕聯繫,楊淳如始知受騙。

二、案經楊淳如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規定,不適用同條第1 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郭菘麟坦承上揭詐欺取財之犯行不諱,核與楊淳如於警詢中指述之受害情節相符(偵查卷第35頁),此外,並有被告與楊淳如聯繫之LINE及IG訊息紀錄1 份附卷可參(偵查卷第57頁至第61頁),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前曾以如上手法,分別於109 年9 月、110 年1 月及3 月間,向4 名被害人詐財,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7971 號、110 年度偵字第5956號、第8258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0 年審原簡字第21號案件審理中(該案起訴書見偵查卷第113頁),此外另涉多起詐欺之微罪案件,分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審原簡字第13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110 年度審原簡字第29號判決處罰金2000元(7 罪)、1000元(2 罪),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原簡字第126 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6 罪)、10日(2 罪)在案(上述案件均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已係慣犯,再犯率高,本不宜輕縱,姑念其係91年次,犯案時僅19歲,到案後坦承犯行,所詐得之款項僅600 元,犯罪情節尚稱輕微,另斟酌其社會經驗、生活與經濟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雖具狀請求本院依刑法第59規定酌減其刑,並給予緩刑宣告等語,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必須被告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或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而本件被告現今尚因多次之相類犯罪涉訟,業如前述,其屢次濫用他人愛心,顯非一朝一夕,客觀上亦無事證顯示其有何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或顯可憫恕之處,依上說明,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之餘地,又被告如上所述,並非一時失慮犯罪者可比,迄今也未能與楊淳如和解,顯不宜緩刑,附此敘明。

四、被告向楊淳如詐得之現金600 元係其犯罪所得,既未歸還或賠償給楊淳如,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楊淳如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3 條第1 項規定,於裁判確定後1 年內,向檢察官聲請發還已沒收或追徵之前開犯罪所得,或給付其變價,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陳彥宏

論罪法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原簡字第23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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