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蔡守訓李郁屏林季緯

原告
李金馨
被告
方聖宇

      謝睿哲

      陳乃聖

      吳宗瑋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金訴字第356 號),經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方聖宇、謝睿哲、陳乃聖、吳宗瑋因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356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李金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方聖宇、謝睿哲、陳乃聖、吳宗瑋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並繫屬於本院之詐欺等犯行,其被害人並無原告李金馨,檢察官起訴被告4 人共犯詐欺取財之對象,僅有被害人方敏惠、劉瑀溱、王仁英等,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14604 號起訴書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原告逕對未經起訴詐欺行為之被告等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有未合,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林季緯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