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8號
- 原告
- 李金馨
- 被告
- 方聖宇
謝睿哲
陳乃聖
吳宗瑋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金訴字第356 號),經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方聖宇、謝睿哲、陳乃聖、吳宗瑋因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356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李金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方聖宇、謝睿哲、陳乃聖、吳宗瑋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並繫屬於本院之詐欺等犯行,其被害人並無原告李金馨,檢察官起訴被告4 人共犯詐欺取財之對象,僅有被害人方敏惠、劉瑀溱、王仁英等,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14604 號起訴書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原告逕對未經起訴詐欺行為之被告等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有未合,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