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7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美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0年度執字第3068號、110年度執聲字第59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張美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美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宣 告 刑 │拘役5日 │拘役10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18日 │109年11月3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12521號 │第20395號 │ │ ├───┬────┼──────────┼──────────┼──────────┤ │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9年度簡上字第57號 │110年度簡字第48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9年12月22日 │110年4月12日 │ │ ├───┼────┼──────────┼──────────┼──────────┤ │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9年度簡上字第57號 │110年度簡字第48號 │ │ │判 決├────┼──────────┼──────────┼──────────┤ │ │判 決│109年12月22日 │110年5月20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 │ │ │ │第861號(已執畢) │第3068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