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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何松穎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唐勝煌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勝煌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壹月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唐勝煌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並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證人、共犯及湮滅證據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0年12月10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

㈡、茲被告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2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並自111年1月6日起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現經執行之觀察勒戒處分,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當無逃亡或再犯之可能,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前述規定,裁定自被告執行觀察勒戒之日即111年1月6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松穎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1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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