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0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唐勝煌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勝煌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壹月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唐勝煌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並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證人、共犯及湮滅證據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110年12月10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
㈡、茲被告因另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2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並自111年1月6日起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現經執行之觀察勒戒處分,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當無逃亡或再犯之可能,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依前述規定,裁定自被告執行觀察勒戒之日即111年1月6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