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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2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李嘉慧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振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振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振偉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第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2 項、第53條各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許振偉因犯傷害、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上開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即110年1月13日前所為,且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院卷第11至25頁、第28至31頁)。而附表編號1、2所示有期徒刑係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經受刑人許振偉於111年10月13日狀請聲請人就上開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簽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為憑(本院卷第7頁),揆上規定,聲請人據以聲請本件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

㈡爰審酌本件內、外部界限,受刑人許振偉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各罪侵害之法益、情節、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斟酌受刑人許振偉就本件定應執行之意見(本院卷第34頁),裁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許振偉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易科罰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按諸上二、說明,此部分自不得易科罰金而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嘉慧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0元 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0,000元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9年4月間至109年5月12日 109年11月間某日 109年1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723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416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4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重訴字第2號 111年度訴字第91號 111年度訴字第91號  判決日 期 109年12月16日 111年8月23日 111年8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審重訴字第2號 111年度訴字第91號 111年度訴字第91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1月13日 111年9月27日 111年9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13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15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1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26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