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自字第18號
- 自訴人
- 梁娥斌
- 自訴代理人
- 游文華律師
- 被告
- 鈕光明
- 選任辯護人
- 劉彥呈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
所載之「紐光明」,應更正為「鈕光明」。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所載之被告姓名應為「鈕光明」,本院誤載為「紐光明」。然此等文字誤繕核與原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