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郭韶旻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銘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香水七十二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銘彥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月20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23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CHANEL」之香水72瓶,經送請鑑定之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月20日以110年度偵字第223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359號卷【下稱偵卷】第145至146頁、本院卷第7至8頁)等件可查。又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香水72瓶(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700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155頁),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前揭商標之商標權物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扣押物品照片等件(見偵卷第27、29及33頁)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上開物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韶旻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