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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6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彥宏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王啟旭
被告
賴柏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毒偵字第1474號),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獨任法官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茲判決如下:

主文

賴柏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總淨重二點二六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賴柏瑋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做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11 年3 月24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177 號、第178 號、第17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佐,是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未滿3 年即再犯本案之施用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規定,應直接適用刑罰追訴、處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檢察官在起訴書內已具體記載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108 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之前科事實,理由中並引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請求依累犯規定酌量加重其刑(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核上情屬實,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本院卷第159 頁),準此,被告於上開案件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為累犯,本院考量被告前次即係因施用毒品受刑,此次仍係犯相同型態之毒品犯罪,顯見前次執行之刑罰,並未對其產生一定之嚇阻或教化效果,即便因此加重其刑,罪刑之間仍屬相當,並無過苛之虞,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累犯僅屬刑之一般加重事由,已無須在主文中特別記載,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施用毒品係自戕性犯罪,本質上並未危及他人,對社會造成的直接危害有限,與其他類型犯罪相較,可罰性相對偏低,此類犯罪又屬成癮性的病患型犯罪,即便對被告施以刑罰,警告意義亦遠大於矯正成效,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甚至多次判處罪刑,仍不知悛悔,又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可見其陷溺毒品甚深,一般保安處分已難收成效,而有對其科處刑罰,以資警惕之必要,被告此次係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遭查獲4 包甲基安非他命後,到案接受採尿送驗而被查獲,現實上並查無其因施用毒品失控,致有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或造成是項危險之行為,犯後坦承犯行,另斟酌被告之年齡智識、生活經驗、家庭與經濟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含銷燬)處分:扣案之4 包白色透明晶體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均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3.21公克,驗餘總淨重2.26公克,有該局111 年北市鑑毒字第238 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考(偵查卷第111 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五、上訴曉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636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