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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李世華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泳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5主文欄所載「有期徒刑壹年貳壹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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