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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58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李欣潔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淑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淑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淑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109年3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108年12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①因竊盜案,經基隆地院於107年7月10日以107年度基簡字第99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7年8月13日確定;②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於107年10月17日以107年度桃簡字第169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於108年1月7日確定;③因竊盜案,經基隆地院於108年4月16日以108年度基簡字第49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8年6月24日確定;④因竊盜案,經基隆地院於109年3月10日以109年度基簡字第30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2罪),於109年4月13日確定;⑤因竊盜案,經基隆地院於109年3月31日以109年度基簡字第30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9年4月30日確定;⑥因竊盜案,經基隆地院於109年6月5日以109年度基簡字第70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8罪),上訴後,經同法院於109年8月25日以109年度簡上字第91號判決,就其中6罪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6月(共3罪)、4月(共3罪),其餘部分駁回上訴,於109年8月25日確定;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9年11月2日以109年度審簡字第90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9年12月1日確定;前開①②案,經桃園地院109年度聲字第728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前開④⑥案,經基隆地院109年度聲字第1225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前開③⑤⑦案,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299號裁定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8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8024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署同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80241號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58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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