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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自字第18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黃依晴

自訴人
梁娥斌
自訴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被告
鈕光明
選任辯護人
劉彥呈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

所載之「紐光明」,應更正為「鈕光明」。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所載之被告姓名應為「鈕光明」,本院誤載為「紐光明」。然此等文字誤繕核與原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依晴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18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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