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49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7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8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87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沅鑫
- 被告
- 黃孟菱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宏銘律師
- 被告
- 徐松永
- 選任辯護人
- 陳宏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23「罪名及宣告刑」欄,應補充更正為「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23「罪名及宣告刑」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