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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49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75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靖淳

111年度金訴字第58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58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沅鑫
被告
黃孟菱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被告
徐松永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23「罪名及宣告刑」欄,應補充更正為「劉沅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黃孟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23「罪名及宣告刑」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靖淳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98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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