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國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柏逸律師
- 被告
- 江德成
- 被告
- 富祐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被告
- 李貞儀
- 被告
- 林純正
葉慶錄
巫秉霖
吳子蓉
鄭賀展
林純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2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