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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0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歐家佑

原告
蔡秋聯
被告
許楨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97號詐欺等案件(下稱本件刑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原因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查,本件刑案檢察官係以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14日下午4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肯德基士林文昌店2樓,欲交付1,533,878假鈔予被告時,將被告逮捕,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經本院判決被告成立上開罪名在案。被告本件刑案犯行既屬未遂,原告於本件刑案即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家佑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102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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