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羅國豪律師 劉柏逸律師 被 告 江德成 富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李貞儀 被 告 林純正 葉慶錄 巫秉霖 吳子蓉 鄭賀展 林純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2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