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明樑
具 保 人 陳慧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1號、執字第2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慧君因受刑人陳明樑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逸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110年度台非字第1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獲釋,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1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受刑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905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6月,再經受刑人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上開判決確定後,具保人、受刑人雖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合法通知、傳喚並囑託拘提,然受刑人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拘提無著,士林地檢署乃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發布通緝受刑人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保工字第92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士林地檢署通知函、送達證書、通緝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至24頁)。然受刑人已於113年10月19日入桃園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是受刑人既已入監執行,顯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核與沒入保證金需以受刑人在逃匿中之要件未合,自不得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