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4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慰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葉慰祥於民國114年4月28日對本院114年3月28日所為113年度審易字第24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又上訴人係於114年4月8日親自收受上開判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