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陳孟皇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郁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郁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郁承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於111年2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0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3月、以110年度審原訴字第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3月、以110年度審訴字第14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3月、經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06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於111年10月19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嗣受刑人於111年2月7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653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