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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9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鄭勝庭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子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1號、第92號、第9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子君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3月25日認被告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6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3月24日釋放,而以該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0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40條第2項自明。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於108年1月11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6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經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3月24日獲釋出所;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前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亦均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並均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0號、第91號、第92號、第93號、第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士林112毒偵緝92卷第33頁至第35頁)、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7頁至第17頁)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如附表「證據出處及鑑驗結果」欄所示證據附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包裝袋共7個,均因無法與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均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勝庭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證據出處及鑑驗結果 1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均含塑膠袋各1個,驗餘淨重0.4882公克、0.3510公克)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新北108毒偵705卷第56頁、第57頁):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同上卷第23頁至第24頁)。 2 白色透明結晶5袋(均含塑膠袋各1個,總驗餘淨重11.3011公克)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2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桃園106毒偵551卷第52頁):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同上卷第32頁至第33頁反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9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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