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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8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林于捷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素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10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素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4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91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法務部○○○○○○○○○○評定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2年3月7日釋放,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於附表所示案件(即附表「偵查案號」欄)之犯行均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犯,為同一觀察勒戒事實,而為該執行程序效力所及,復經士林地檢署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0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附卷可參,而被告前開案件所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0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卷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鑑定結果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鑑定書,足認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偵查案號 證據出處 1 粉末 7包(驗餘淨重:13.10公(聲請書誤載為13.12公克)克,純質淨重:6.28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09年度毒偵字第8號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12月26日調科壹字第10823026600號鑑定書(109毒偵8卷第112頁) 2 粉末(總驗餘淨重共8.69‬公克) ①米黃色粉末7包(驗餘淨重:1.89公克,純質淨重:0.41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09年度毒偵字第1139號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0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7010號鑑定書(109毒偵1139卷第150-1至150-3頁)   ②白色粉末3包(驗餘淨重:0.63公克)      ③白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6.17公克,純質淨重:0.08公克)    3 白色或透明晶體 9包(鑑驗編號:C0000000-0,驗餘淨重:6.4492公克,純質淨重:5.210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聲請書誤載為程費)鑑定書(一)(109毒偵1139卷第123頁)、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109毒偵1139卷第127頁) 4 米白色晶體 2罐(鑑驗編號:C0000000-0,驗餘淨重:29.8663公克,純質淨重:1.458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綠色乾燥碎屑 1包(驗餘淨重:0.0903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09年度毒偵字第1737號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09毒偵1737卷第249頁) 6 白色結晶 6包(驗餘淨重:3.922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7 海洛因 1包(鑑驗編號:C0000000-0,驗餘淨重:0.0723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11年度毒偵字第746號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聲請書誤載為程費)鑑定書(一)(111毒偵746卷第102頁) 8 海洛因(Oligo Glucose包裝) 1包(鑑驗編號:C0000000-0,驗餘淨重:3.7879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9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鑑驗編號:C0000000,驗餘淨重:0.004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1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1毒偵1422卷第189頁) 10 粉末(總驗餘淨重共3.21公克) ①米白色粉末4包(驗餘淨重:0.70公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111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9月29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0500號(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000號)鑑定書(111戒執一42卷第5-2頁)   ②米黃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1公克)      ③米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1.06公克)      ④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1.34公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8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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