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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郭書綺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哲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哲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最高法院114年1月22日以114年度台非字第11號判決免訴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林哲維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最高法院114年1月22日以114年度台非字第11號判決免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屬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美商蘋果公司商標圖樣而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情,有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美商蘋果公司授權德誼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1 仿冒之NIKE耳機保護套 29件 2 仿冒之AirPods Pro藍芽耳機 195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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