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尹沛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期貨交易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尹沛騰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以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確定。茲其於緩刑期前另犯他罪,經最高法院於114年5月14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有卷內前科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可稽,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為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