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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15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梁志偉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尹沛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期貨交易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尹沛騰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以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確定。茲其於緩刑期前另犯他罪,經最高法院於114年5月14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有卷內前科紀錄表及上開判決書可稽,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為有理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115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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