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7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禇人豪
具 保 人 褚奕信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01號、114年度執字第4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褚奕信因受刑人禇人豪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逸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110年度台非字第1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獲釋,嗣該案經本院以113年審訴字第1810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並於114年2月4日裁判確定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士林地檢署案管系統查詢各1份(收據字號:刑000000000號)(見本院卷第24頁、第9頁)在卷可稽,此部分首堪認定屬實。嗣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拘提未到,並發布通緝等情,雖有士林地檢署案管系統查詢、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國民身分證影像資料查詢、執行傳票、具保人通知之送達證書、士林地檢署通知函、士林地檢署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代為拘提函、桃園地檢署拘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函檢附之報告書、士林地檢署通緝書各1份(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21頁)在卷可參,然受刑人已於114年11月20日入桃園監獄執行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是受刑人既已入監執行,顯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核與沒入保證金需以受刑人在逃匿中之要件未合,自不得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