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3號
- 聲請人
- 黎氏玉泉
- 被告
- DAU DUC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住居所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0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雖聲請為被告交保,惟聲請人與被告係工作上認識之朋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頁),其與被告既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關係,依法不得為被告聲請交保,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