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6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錫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錫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錫榮因毀棄損壞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上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2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並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宣告拘役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衡各罪之犯罪時間、法益侵害及犯行嚴重性等整體犯罪情狀,暨各罪間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兼衡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貫徹罪責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定應執行刑內外部界限等情狀,綜合對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並斟酌本院送達聲請書繕本後,受刑人關於本件定執行刑表達意見之情形,爰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