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48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家齊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毒偵字第140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964號、114年度執他字第1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148號判決無罪。扣案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716號等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又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士簡字第1111號簡易判決處罪刑,復經受刑人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44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受刑人無罪,嗣經檢察官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1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執行卷宗確認無誤,堪以認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檢驗,均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8月28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證(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04號卷第97至98頁),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經鑑定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意旨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保管字號 鑑驗結果 證據出處 1 吸食器具 1組 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716號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8月28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04號卷第97至98頁) 2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3 塑膠球吸管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