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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黃依晴

聲請人
黎氏玉泉
被告
DAU DUC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住居所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40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雖聲請為被告交保,惟聲請人與被告係工作上認識之朋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頁),其與被告既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之關係,依法不得為被告聲請交保,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83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