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國若茵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國若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國若茵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於112年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7號、第288號、第3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6罪)、有期徒刑3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5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5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1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70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8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1年2月,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受刑人於112年2月6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463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