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董事長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情形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亦為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所明定。又同法第52條規定: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丙○○,有該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可佐,而原告於起訴時就其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記載為乙○○,嗣經本院函請補正,僅具狀略稱乙○○係該公司法務經理,依民法第555 條之規定可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云云。然查: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行為之權,民法第555 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公司之經理人並未排斥適用,是公司經理人就其所任事務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固有代表公司應訴之權限,惟如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非為其所任事務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則無此權限。茲原告並未提出乙○○於起訴當時擔任公司經理人之事證,且法務經理係概括處理公司相關法務事宜,何以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法務經理所任事務權限範圍內之事項,亦未見原告釋明,則本件原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致本院訴訟文書無法合法送達。依前揭規定,自應定期命其補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楊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