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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江哲瑋

聲請人
甲○○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26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聲請人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86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26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等人之訴,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抗字第850號裁定駁回抗告。嗣復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2年7月3日以102年度台抗字第544號駁回再抗告。則系爭事件於102年7月3日,因聲請人已不得聲明不服,業已確定。聲請人係於110年9月29日方具狀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錄音內容,有聲請人所具書狀上之收文戳章可查,顯已逾越法定期間,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9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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