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國棟許永煌曹馨方

聲請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自字第110號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謝諒獲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案件(併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自字第110號、86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本院90年度抗字第222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816號案)之電子卷證。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諒獲欲對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案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有必要閱覽上開案件全卷。茲聲請掃描上開相關案卷(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自字第110號、86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90年度抗字第222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816號等)全部電子卷證及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聲請交付本案相關電子卷證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同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又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規定:「第33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因上開規定,並未限制聲請人之身分,是自訴人於其自訴案件判決確定後,以欲聲請再審為理由,請求預納費用付與該案卷宗及證物之影本,除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外,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即自訴人謝諒獲因自訴被告吳綏宇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自字第110號判決(另有同院86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判決)、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判決(另有本院90年度抗字第222號案卷)及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816號判決確定,合先敘明。

㈢聲請人已敘明其欲聲請再審等所需,聲請交付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上開相關案件之電子卷證,經核該等卷證內容,均與聲請人自訴上開事實有關,亦無何保密或限制規定之情事,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於聲請人預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相關案件電子卷證。

三、聲請交付本案法庭錄音光碟部分:

㈠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聲請人自訴上開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96年7月13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381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而該案亦非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然聲請人遲至109 年1月1日始具狀聲請交付該案法庭錄音光碟,顯然逾越上開規定所定期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曹馨方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96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