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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七七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七七號

自訴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何朝棟律師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岳珍

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三條所謂直系尊親屬,不以直系血親尊親屬為限,即直系姻親尊親屬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三九六六號判例著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為自訴人甲○○配偶周綠葉之母,有戶籍謄本二件在卷可憑,則本件被告為自訴人之直系姻親尊親屬,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七七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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