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五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五五號
- 自訴人
- 甲○○
- 被告
- 丁○○
丙○○
乙○○
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提起自訴,惟此之被害人,係指犯罪當時之直接被害人而言,其非犯罪當時之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又按:瀆職罪所保護之法益係公務員對於國家服務之忠信規律及國家之利益,縱其犯罪之結果,於私人權益不無影響,然其直接被害人仍為國家法益,而非私人權益,依法仍不得提起自訴。而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甲○○自訴被告丁○○、丙○○、林清輝三人涉嫌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事前受賄罪─準受賄罪,並充當司法黃牛渉及關說干涉司法審判等罪嫌,揆諸前揭說明,本不得提起自訴,是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