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七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七七號
- 自訴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何朝棟律師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岳珍
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三條所謂直系尊親屬,不以直系血親尊親屬為限,即直系姻親尊親屬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三九六六號判例著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為自訴人甲○○配偶周綠葉之母,有戶籍謄本二件在卷可憑,則本件被告為自訴人之直系姻親尊親屬,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