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八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八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三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辛隆-太多」專輯盜版CD片叄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被告曾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並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