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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八五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三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辛隆-太多」專輯盜版CD片叄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被告曾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並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楊 智 勝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八五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