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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七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洪慕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七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一五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竊盜等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洪 慕 芳

書記官 田 汲 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七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