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易字第59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緝字第493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偵緝字第796 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戊○○於民國(下同)88年間,經由其友己○○之介紹,認識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不拉」之成年男子,竟因缺錢花用,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不拉」、「羅志文」、「陳志成」等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虛設公司詐取財物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戊○○提供個人之身分證件、印章交付「阿不拉」,再由「阿不拉」向經濟部申請設立「溪峰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溪峰公司),並登記戊○○為公司負責人,復以戊○○之名義,向位於臺北市○○區○○路1 段1 24號之華泰商業銀行萬華分行請領帳號1892號之支票簿,「阿不拉」則以每開出1 本數量之支票,給予戊○○新台幣(下同)50,000元之報酬供其花用。嗣由「羅志文」、「陳志成」、「阿不拉」等人,自88年6 月27 日 起至同年8 月25日止,連續以溪峰公司名義,向定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商號或個人訂購電器、衣服、雜貨、油漆、油品等物,並以戊○○之上開帳戶支票支付貨款,致該等公司、商號之承辦人員或經營商業之個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貨物送至臺北縣八里鄉米倉村渡船頭48號溪峰公司,計詐得貨物價值共1,867,115 元。其各次詐欺之時間、地點、詐得財物及價值、被害人、交付之支票等均詳如附表所示。詐得財物均由「羅志文」、「陳志成」、「阿不拉」等人處理,戊○○則自「阿不拉」處取得報酬共250,000 元。嗣支付貨款之支票經提示均不獲付款,溪峰公司並搬走一空,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十三、十四所示之被害人等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被害人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報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甲、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但於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者,不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經合議庭裁定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證人等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乙、實體事項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逸彩服飾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重成、定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陳信志、金儀股份有限公司副理周銘中、金例貿易有限公司經理丙○○、柏伸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康瑞生、立成造漆公司職員林立銘、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計主管林楊淑清、企劃經理江惠卿、百利電器行負責人乙○○及甲○○、丁○○指述遭詐騙之情節相符,並有溪峰公司設立登記卡、公司董事、股東名單、被告名片、送貨單、估價單、訂購單、出貨單、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在卷可稽,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之罪。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羅志文」、「陳志成」、「阿不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前後多次詐欺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將證件交予他人設立公司及申用支票以詐取財物,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詐取財物之價值高達百餘萬元犯罪所生損害非輕,惟其僅自「阿不拉」處取得報酬250,000 元、且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公訴意旨就被告如附表編號六、七、十一、十二部分之犯行雖未論及,惟檢察官就附表編號六、七、十一部分業已加以補充(見本院卷第89頁以下之起訴補充理由書),另附表編號十二部分並經移送本院併案審理,且均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39 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薛嘉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刑事第五庭法 官 彭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3 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 3 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時 間│地 點 │詐得財物及價│被 害 人 │交付之支票 │ │ │ │ │值 │ │(發票人均為│ │ │ │ │(均新台幣)│ │戊○○,付款│ │ │ │ │ │ │人均為華泰商│ │ │ │ │ │ │業銀行萬華分│ │ │ │ │ │ │行,帳號1892│ │號│ │ │ │ │) │ ├─┼────┼───────┼──────┼──────┼──────┤ │ │民國88年│臺北八里鄉渡船│傳真機、數位│定瑞科技股份│發票日: │ │ │6月27日 │頭72號2樓 │總機、數位電│有限公司 │88年8月31日 │ │ │ │ │視機各1台, │ │金額: │ │一│ │ │價值合計 │ │21,000元 │ │ │ │ │30,000 元。 │ │票據號碼: │ │ │ │ │ │ │0000000 │ ├─┼────┼───────┼──────┼──────┼──────┤ │二│88年7月 │臺北縣新店市安│影印機1台, │金儀股份有限│發票日: │ │ │15日 │祥路110巷14號 │價值57,000元│公司 │88年8月31日 │ │ │ │12樓 │ │ │金額: │ │ │ │ │ │ │57,000元 │ │ │ │ │ │ │票據號碼: │ │ │ │ │ │ │0000000 │ ├─┼────┼───────┼──────┼──────┼──────┤ │三│88年7月 │臺市北市中正區│T恤600件、 │逸彩服飾企業│發票日: │ │ │28日 │開封街1段2號6 │外套300件, │有限公司 │88年8月31日 │ │ │ │樓之1 │價值合計 │ │金額: │ │ │ │ │153,600元。 │ │153,600元。 │ │ │ │ │ │ │票據號碼: │ │ │ │ │ │ │0000000 │ ├─┼────┼───────┼──────┼──────┼──────┤ │四│88年8月1│臺北縣板橋市文│點歌機、擴大│ │發票日: │ │ │日 │化路2段182巷1 │機、音響架、│丁○○ │89年9月5日 │ │ │ │弄20號之1 │電式架、34吋│ │金額: │ │ │ │ │電視機各1台 │ │135,000元 │ │ │ │ │、麥克風1支 │ │ │ │ │ │ │、落地式喇叭│ │票據號碼: │ │ │ │ │、錄放影機各│ │0000000 │ │ │ │ │2台,價植合 │ │ │ │ │ │ │計135,000 元│ │ │ │ │ │ │。 │ │ │ ├─┼────┼───────┼──────┼──────┼──────┤ │ │88年8月5│桃園縣大園鄉田│電視機、冰箱│甲○○ │㈠發票日: │ │五│日 │新村大觀112號 │各1台、冷氣 │ │ 88年8月31 │ │ │ │ │機3台,價值 │ │ 金額: │ │ │ │ │合計 │ │ 100,000元 │ │ │ │ │146,000元。 │ │ 票據號碼:│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㈡發票日: │ │ │ │ │ │ │ 88年9月5日│ │ │ │ │ │ │ 金額: │ │ │ │ │ │ │ 46,000元 │ │ │ │ │ │ │ 票據號碼:│ │ │ │ │ │ │ 0000000 │ ├─┼────┼───────┼──────┼──────┼──────┤ │六│88年8月6│臺北市○○路1 │綠豆2,400公 │聯夏企業股份│發票日: │ │ │日 │段22號5樓 │斤、生紅豆30│有限公司 │88年9月5日 │ │ │ │ │包,價值合計│ │金額: │ │ │ │ │116,750元。 │ │116,750元 │ │ │ │ │ │ │票據號碼: │ │ │ │ │ │ │0000000 │ ├─┼────┼───────┼──────┼──────┼──────┤ │七│88年8月9│ 同上 │綠豆4,500公 │ │發票日: │ │ │日 │ │斤、生紅豆60│同上 │88年8月31日 │ │ │ │ │包,價值合計│ │金額: │ │ │ │ │216,000元。 │ │216,000元 │ │ │ │ │ │ │票據號碼: │ │ │ │ │ │ │0000000 │ ├─┼────┼───────┼──────┼──────┼──────┤ │ │88年8月 │臺市北市中正區│T恤1,000件、│逸彩服飾企業│發票日: │ │八│12日 │開封街1段2號6 │外套500件, │有限公司 │88年9月15日 │ │ │ │樓之1 │價值合計 │ │金額: │ │ │ │ │235,000元。 │ │235,000元 │ │ │ │ │ │ │票據號碼: │ │ │ │ │ │ │0000000 │ ├─┼────┼───────┼──────┼──────┼──────┤ │九│88年8月 │臺北縣板橋市八│白臘5,000公 │柏伸貿易有限│發票日: │ │ │13日 │德路3段22巷43 │斤, 價值 │公司 │88年9月7日、│ │ │ │號之2、6樓 │107,500元 │ │金額: │ │ │ │ │ │ │107,500元 │ │ │ │ │ │ │票據號碼: │ │ │ │ │ │ │0000000 │ ├─┼────┼───────┼──────┼──────┼──────┤ │十│88年8月 │臺北市南港區玉│操作油4桶、 │金例貿易有限│發票日: │ │ │15日 │成街235巷9號2 │機油2桶、牛 │公司 │88年8月30日 │ │ │ │樓 │油3罐、重車 │ │金額: │ │ │ │ │油6罐,價值 │ │49,875元 │ │ │ │ │合計49,875元│ │票據號碼: │ │ │ │ │。 │ │0000000 │ ├─┼────┼───────┼──────┼──────┼──────┤ │十│88年8月 │臺北市○○路1 │綠豆3,900公 │聯夏企業股份│發票日: │ │一│16日 │段22號5樓 │斤、生紅豆80│有限公司 │不詳 │ │ │ │ │包,價值合計│ │金額: │ │ │ │ │232,000元。 │ │232,000元 │ │ │ │ │ │ │票據號碼: │ │ │ │ │ │ │0000000 │ ├─┼────┼───────┼──────┼──────┼──────┤ │十│88年8月 │臺北縣泰山鄉民│油漆200桶、 │立成造漆公司│發票日: │ │二│16日 │生路151之1號 │甲苯110桶, │ │88年9月10日 │ │ │ │ │價值合計 │ │金額: │ │ │ │ │274,890元。 │ │274,890元 │ │ │ │ │ │ │票據號碼: │ │ │ │ │ │ │0000000 │ ├─┼────┼───────┼──────┼──────┼──────┤ │十│ 88年8月│臺北縣八里鄉中│伴唱機、20吋│百利電器行 │發票日: │ │三│ 25日 │山路19號之15號│電視機、29吋│ │88年8月31日 │ │ │ │ │電機、喇叭、│ │金額: │ │ │ │ │、擴大機各1 │ │42,000元 │ │ │ │ │台,價值合計│ │票據號碼: │ │ │ │ │102,500元。 │ │0000000 │ ├─┼────┼───────┼──────┼──────┼──────┤ │十│88年8月 │臺北八里鄉渡船│卡拉OK伴唱設│定瑞科技股份│發票日: │ │四│25日 │頭72號2樓 │備1組,價值 │有限公司 │88年8月31日 │ │ │ │ │11,000元 │ │金額、票據號│ │ │ │ │ │ │碼不詳 │ ├─┴────┴───────┴──────┴──────┴──────┤ │ 共計詐得貨物價值:1,867,115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