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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五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清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五二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八二號),及併案審理(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六九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本院調查中自白犯罪,並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陸月,檢察官亦為相同之求處,本院認所請尚稱允當,爰於所請求範圍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檢察官及被告對本判決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林 清 吉

書記官 陳 美 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五二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