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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83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洪英花朱光仁彭洪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48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8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乙○○告訴對方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等均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等均撤回對對方之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彭洪媛

    書記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83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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