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83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上3 人指定
- 共同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7512、7513、7642、7643、7648、7891號),及移請併案審理(92年度偵字第11206 號、93年度偵字第1984、2149、2400、2191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丙○○、丁○○幫助製造偽藥,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均緩刑叁年。附表1 編號01至06、09至13、附表2 、附表3 、附表4 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丙○○、丁○○明知李肆清、徐歷掀(已死亡,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基於製造偽藥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0年8 月間起至92年8 月5 日止,由李肆清提供資金及部分原料,委託徐歷掀在其於桃園縣楊梅鎮○○路218 巷35弄17號之住處,製造如附表1 編號01至06、09至13、附表2 編號01、02、附表3 編號03至08、23、附表4 編號09、11、13、14品項欄所列之偽藥,徐歷掀則再與其子徐崇信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共同以附表4 編號01至07、10、12、15至17等物為原料,以附表4 編號18至26之物為工具,將前開原料加以混合、攪拌、造粒、烘乾、打錠,製造如附表1 編號01至06、09至13、附表2 編號01、02、附表3 編號03至08、23、附表4 編號09、11、13、14品項欄所列之偽藥。製成後徐崇信及徐歷掀即將藥錠交予李肆清。李肆清則另意圖欺騙他人,基於侵害商標權及偽造私文書並加以行使之概括犯意,將前開製成之物運送至臺北縣中和市○○路456 巷1 弄9 號包裝工廠內,另委託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街26巷5 弄7 號3 樓不知情之「豪美印刷廠」,印刷印有如附表5 商標圖樣或文字之包裝盒及說明書運至前述工廠內,仍均基於幫助製造偽藥及侵害商標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由丁○○、甲○○、丙○○等人以附表3 編號01、02之藥品包裝機及收縮包裝機從事偽藥之包裝,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將製成之偽藥,與前開印有附表5 所示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偽造藥品說明書,分別裝入相對應印有如附表5所示商標之外包裝盒,包裝完成後載送至李肆清所承租位於臺北縣汐止市○○○路145 巷14號9 樓之倉庫存放。案經基隆市警察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前揭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名稱:
㈠共同被告李肆清及徐崇信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被告甲○○、丙○○、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㈢扣案如附表1 、附表2 、附表3 、附表4 之原料、工具及偽藥成品、藥品包裝盒、塑膠瓶、說明書、查獲之現場照片、本院勘驗筆錄及證物照片。
㈣基隆市衛生局92年11月7 日基衛醫壹字第0920015757號函及所附檢驗成績書9 份。
㈤證人陳述書、比對報告㈠㈡及譯本、化學分析報告及譯本、扣押物品採樣鑑定收據、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諾美婷、樂酸克、犀利士、使蒂諾斯、柔沛、威而剛、脈優、善胃得、熱威熱素、輝瑞公司之商標註冊證影本各1 份、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藥物及工業衛生認證實驗室之檢驗報告、真仿鑑定分析檢驗報告及譯本2 份、比對分析報告及其譯本3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及簡要說明:
㈠核被告甲○○、丙○○及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93年4 月21日修正前之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幫助製造偽藥罪、刑法第30條第1 項、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之幫助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刑法第30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至起訴書原載被告甲○○、丙○○及丁○○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 條第4 項之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罪,因係誤載,業據檢察官於94年3 月15日到庭實行公訴時,基於檢察一體之原則予以更正刪除,附此敘明。
㈡被告甲○○、丙○○及丁○○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犯行,分別侵害如附表5 所示之數個商標權及藥廠,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又被告甲○○、丙○○及丁○○幫助將偽造之藥品說明與擅自製造之偽藥裝入包裝盒內,所犯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與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2 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論以較重之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67年第6次暨第7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
㈢被告甲○○、丙○○及丁○○所犯上開幫助製造偽藥罪及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製造偽藥罪處斷。並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按依藥事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藥事法第88條定有明文。本件扣案如附表2 編號03、附表3 編號01、02、附表4 編號24之物,另因屬大型機器或占空間之物而責付予徐歷掀保管如附表4 編號18至23、25、26之物,屬依藥事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之器材,爰依前開法律規定宣告沒收。
㈤附表1 編號01至06、09至13、附表2 編號01、02、附表3 編號03至08、23、附表4 編號09、11、13、14等偽藥,均為共同被告即正犯李肆清、徐崇信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其中附表1 編號03、附表3 編號07、08並屬第四級管制藥品,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宣告沒收,其餘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宣告沒收。另附表3 編號09至22、24至27則為共同被告即正犯李肆清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附表4 編號01至08、10、12、15至17則為共犯徐歷掀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宣告沒收。
㈥扣案如附表1 編號07、08之正露丸,經採樣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結果,外觀為黑褐色丸,含有中藥材當歸(川芎)之成分。就此共同被告李肆清堅詞否認為其所製造,辯稱:此部分伊係從高雄購入等語。經查,扣案之正露丸僅在共同被告李肆清位於臺北縣汐止市○○○路145 巷14號9 樓查獲,在徐歷掀之製造工廠並未扣得相同之成品,在被告等人從事包裝之臺北縣中和市○○路456 巷1 弄9 號包裝工廠內,亦未查扣其成品、包裝盒及說明書,共同被告李肆清前開所辯尚非不可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共同被告李肆清、徐崇信等人有擅自製造正露丸之情事,自難認被告甲○○、丙○○及丁○○有為幫助包裝正露丸之犯行,故此部分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㈦被告甲○○、丙○○及丁○○3 人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已有悔意,當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依法為緩刑3 年之宣告,以啟自新。
㈧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93年4 月21日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8條,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74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黃德松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周群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台北縣汐止市○○○路145 巷14號9 樓(92年8 月5 日12時20分 至13時35分) ┌──┬──────┬────────┬────────┐ │編號│品 項 │數 量 │備 註 │ ├──┼──────┼────────┼────────┤ │01 │諾美婷 │600 盒 (每盒30粒│ │ │ │ (Reductil) │,共計18000 粒) │ │ ├──┼──────┼────────┼────────┤ │02 │善胃得 │2465盒 (每盒60粒│ │ │ │ (Zantac) │,共147900粒) │ │ ├──┼──────┼────────┼────────┤ │03 │使蒂諾斯 │9730盒 (每盒3 片│ │ │ │ (Stilnox) │,1 片30粒) │ │ ├──┼──────┼────────┼────────┤ │04 │脈優 │632 盒 (每盒30粒│ │ │ │ (Norvasc) │,共計18960粒) │ │ ├──┼──────┼────────┼────────┤ │05 │柔沛 │1947盒 (每盒28粒│ │ │ │ (Propecia) │,共計54516粒) │ │ ├──┼──────┼────────┼────────┤ │06 │樂酸克 │490 盒 (每盒14粒│ │ │ │ (Losec) │,共計6860粒) │ │ ├──┼──────┼────────┼────────┤ │07 │正露丸(大) │42瓶 (每瓶400 粒│ │ │ │ │,共計16800 粒) │ │ ├──┼──────┼────────┼────────┤ │08 │正露丸(小) │95瓶 (每瓶100 粒│ │ │ │ │,共計9500粒) │ │ ├──┼──────┼────────┼────────┤ │09 │犀利士 │3727盒 (每盒2 片│ │ │ │ (Cialis) │4 粒裝,共計1490│ │ │ │ │8 粒) │ │ ├──┼──────┼────────┼────────┤ │10 │威而剛 │7210盒 (每盒4 粒│ │ │ │ (Viagra) │,共計28840 粒) │ │ ├──┼──────┼────────┼────────┤ │11 │威而剛 │291 瓶 (每瓶30粒│ │ │ │ (Viagra) │,共計8730粒) │ │ ├──┼──────┼────────┼────────┤ │12 │威而剛 │1散包(約5千粒)│ │ │ │ (Viagra) │ │ │ ├──┼──────┼────────┼────────┤ │13 │蓋舒泰 │540盒 │ │ │ │ (Gaster) │ │ │ └──┴──────┴────────┴────────┘ 附表2: 所有車號3N-9899 號自小客車,停放台北縣汐止市○○○路2 巷 47號3 樓(92年8 月5 日11時0 分至11時30分) ┌──┬────────┬────┬──────────┐ │編號│品項 │數量 │ 備註 │ ├──┼────────┼────┼──────────┤ │01 │諾美婷(Reductil)│11條 │每條10盒 │ ├──┼────────┼────┼──────────┤ │02 │犀利士 (Cialis) │35盒 │ │ ├──┼────────┼────┼──────────┤ │03 │白鐵打模印條 │12組 │1 組2 條共24條 │ └──┴────────┴────┴──────────┘ 附表3: 台北縣中和市○○路456 巷1 弄9 號(92年8 月5 日10時20分至 16時0 分) ┌──┬─────────┬──┬───────────┐ │編號│品項 │數量│ 備 註 │ ├──┼─────────┼──┼───────────┤ │01 │藥品包裝機 │2台 │其中1 臺含主機、輸送帶│ ├──┼─────────┼──┼───────────┤ │02 │收縮包裝機 │1台 │ │ ├──┼─────────┼──┼───────────┤ │03 │蓋舒泰 (Gaster) │6 箱│一箱570 盒、一箱560 盒│ │ │ │ │、一箱560 盒、一箱570 │ │ │ │ │盒、一箱570 盒,五箱共│ │ │ │ │計2830盒,每盒10片,每│ │ │ │ │片10粒,共283000粒。另│ │ │ │ │1 箱5225片,每片10粒,│ │ │ │ │共52250 粒。 │ ├──┼─────────┼──┼───────────┤ │04 │犀利士 (Cialis) │2箱 │一箱3800片,一箱3400片│ │ │ │ │,2 箱共7200片,每片2 │ │ │ │ │粒,計14400粒) │ ├──┼─────────┼──┼───────────┤ │05 │樂酸克 (Losec) │3 箱│一箱5 包、一箱2 包、一│ │ │ │ │箱5 包,共12包,每包約│ │ │ │ │1 萬粒,共約12萬粒) │ ├──┼─────────┼──┼───────────┤ │06 │新F藥品 │5 箱│每一箱56瓶,每瓶約800 │ │ │ │ │粒合計約224000粒。 │ ├──┼─────────┼──┼───────────┤ │07 │使蒂諾斯 (Stilnox)│3 箱│一箱990盒、一箱1200盒 │ │ │ │ │,共計2190盒,每盒30粒│ │ │ │ │,共65700 粒。另一箱97│ │ │ │ │80 片,每片10粒,共97 │ │ │ │ │800 粒 │ ├──┼─────────┼──┼───────────┤ │08 │悠樂丁(U2) │12箱│一箱8567片、一箱5760片│ │ │ │1 包│、一箱7000片、一箱8450│ │ │ │ │片、一箱2160片、一箱28│ │ │ │ │00片、一箱5450片、一箱│ │ │ │ │3420片、一箱8450 片、 │ │ │ │ │一箱3420 片、一箱1800 │ │ │ │ │片、一箱2500片,共計59│ │ │ │ │777 片(每片10粒,共59│ │ │ │ │7770粒)。另1 包200 片│ │ │ │ │,每片10粒。 │ ├──┼─────────┼──┼───────────┤ │09 │脈優包裝盒 │4 箱│ │ ├──┼─────────┼──┼───────────┤ │10 │諾美婷包裝盒 │10箱│ │ ├──┼─────────┼──┼───────────┤ │11 │善胃得包裝盒 │4 箱│ │ ├──┼─────────┼──┼───────────┤ │12 │犀利士包裝盒 │3 箱│ │ ├──┼─────────┼──┼───────────┤ │13 │柔沛包裝盒 │9 箱│ │ ├──┼─────────┼──┼───────────┤ │14 │威而剛包裝盒 │11箱│ │ ├──┼─────────┼──┼───────────┤ │15 │塑膠瓶 │1 箱│ │ ├──┼─────────┼──┼───────────┤ │16 │悠樂丁包裝盒 │9 箱│ │ ├──┼─────────┼──┼───────────┤ │17 │熱威熱素包裝盒 │2 箱│ │ ├──┼─────────┼──┼───────────┤ │18 │柔沛說明書 │6 箱│ │ ├──┼─────────┼──┼───────────┤ │19 │威而剛說明書 │5 箱│ │ ├──┼─────────┼──┼───────────┤ │20 │脈優說明書 │2 箱│ │ ├──┼─────────┼──┼───────────┤ │21 │諾美婷意見表 │1 箱│ │ ├──┼─────────┼──┼───────────┤ │22 │諾美婷說明書 │2 箱│ │ ├──┼─────────┼──┼───────────┤ │23 │善胃得 │2 箱│每箱2400片,每片400 粒│ │ │ │ │,合計4800片、19200 粒│ ├──┼─────────┼──┼───────────┤ │24 │熱威熱素英文說明書│1 箱│ │ ├──┼─────────┼──┼───────────┤ │25 │樂酸克包裝盒 │1 箱│ │ ├──┼─────────┼──┼───────────┤ │26 │鋁箔紙 │1 箱│印有悠樂丁等各廠牌商標│ ├──┼─────────┼──┼───────────┤ │27 │使蒂諾斯英文說明書│1箱 │ │ └──┴─────────┴──┴───────────┘ 附表4: 桃園縣楊梅鎮○○路218 巷35弄13-17 號 (92年8 月5 日12時50 分至16時0 分) ┌──┬──────┬─────────────────┐ │編號│品項 │數量 │ ├──┼──────┼─────────────────┤ │01 │維他命 │31.5公斤 │ ├──┼──────┼─────────────────┤ │02 │黃色製藥原料│48公斤 │ ├──┼──────┼─────────────────┤ │03 │白色製藥原料│7公斤 │ ├──┼──────┼─────────────────┤ │04 │超級生粉 │37包 (外加1 包已使用者重22.7公斤) │ ├──┼──────┼─────────────────┤ │05 │鋁粉 │8包 │ ├──┼──────┼─────────────────┤ │06 │鎂粉 │8包 │ ├──┼──────┼─────────────────┤ │07 │乳糖 │9包 │ ├──┼──────┼─────────────────┤ │08 │藥物標籤 │4包 │ ├──┼──────┼─────────────────┤ │09 │胃腹舒康錠 │3包(34.5公斤) │ ├──┼──────┼─────────────────┤ │10 │白色原料 │2包(4.8公斤) │ ├──┼──────┼─────────────────┤ │11 │威而剛 │8.1公斤 │ │ │ (Viagra) │ │ ├──┼──────┼─────────────────┤ │12 │維他命C │24.5公斤 │ ├──┼──────┼─────────────────┤ │13 │綠色膠囊 │3.5公斤 │ ├──┼──────┼─────────────────┤ │14 │胃腹舒康錠 │59罐 │ ├──┼──────┼─────────────────┤ │15 │抗生素 │11包(33公斤) │ ├──┼──────┼─────────────────┤ │16 │胃藥原料 │42.5公斤 │ ├──┼──────┼─────────────────┤ │17 │製藥原料 │45.2公斤 │ ├──┼──────┼─────────────────┤ │18 │瞬熱式塑膠袋│1台(責付予徐歷掀) │ │ │封口機 │ │ ├──┼──────┼─────────────────┤ │19 │電腦計數器 │1台(責付予徐歷掀) │ ├──┼──────┼─────────────────┤ │20 │打錠機 │1台(責付予徐歷掀) │ ├──┼──────┼─────────────────┤ │21 │集塵機 │1台(責付予徐歷掀) │ ├──┼──────┼─────────────────┤ │22 │烘乾機 │2台(責付予徐歷掀) │ ├──┼──────┼─────────────────┤ │23 │攪拌機 │2台(責付予徐歷掀) │ ├──┼──────┼─────────────────┤ │24 │打錠模 │1箱共12個 │ ├──┼──────┼─────────────────┤ │25 │鋁製大臉盆 │8個(責付予徐歷掀) │ ├──┼──────┼─────────────────┤ │26 │水瓢 │3個(責付予徐歷掀) │ └──┴──────┴─────────────────┘ 附表5: ┌──┬────┬────────┬─────┬───────┐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 │商標權期間│指定使用之商品│ ├──┼────┼────────┼─────┼───────┤ │01 │REDUCTIL│德商亞培公司 │86/12/16至│治療肥胖及其併│ │ │ │ABBOTT GMBH & CO│96/12/15 │發症之藥品、藥│ │ │ │.KG │ │劑;供病人用之│ │ │ │ │ │腸內餵食劑,醫│ │ │ │ │ │用食療營養補充│ │ │ │ │ │劑 │ ├──┼────┼────────┼─────┼───────┤ │02 │Reductil│同上 │90/07/16至│中西藥品與藥劑│ │ │及圖 │ │96/12/15 │,包括治療肥胖│ │ │ │ │ │症及其併發症之│ │ │ │ │ │藥品、藥劑;供│ │ │ │ │ │病人用之腸內餵│ │ │ │ │ │食劑;醫用營養│ │ │ │ │ │製劑 │ ├──┼────┼────────┼─────┼───────┤ │03 │VIAGRA │美商輝瑞產品公司│86/08/16至│商標法施行細則│ │ │ │Pfizer Products │96/08/15 │第49條第5 類西│ │ │ │Inc │ │藥 │ ├──┼────┼────────┼─────┼───────┤ │04 │威而鋼 │同上 │87/01/16至│同上 │ │ │ │ │97/01/15 │ │ ├──┼────┼────────┼─────┼───────┤ │05 │PFIZER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83/07/16至│西藥、動物用藥│ │ │ │限公司 │93/07/15 │ │ ├──┼────┼────────┼─────┼───────┤ │06 │NORVASC │美商輝瑞大藥廠 │88/02/16至│人體用藥品藥劑│ │ │ │PFIZER INC. │98/02/15 │ │ ├──┼────┼────────┼─────┼───────┤ │07 │脈優 │同上 │88/05/01至│同上 │ │ │ │ │98/04/30 │ │ ├──┼────┼────────┼─────┼───────┤ │08 │PROPECIA│美商美國默克大藥│85/09/16至│商標法施行細則│ │ │ │廠Merck & │95/09/15 │第49條第5 類預│ │ │ │Co,Inc. │ │防及治療脫髮及│ │ │ │ │ │促進頭髮生長之│ │ │ │ │ │藥劑 │ ├──┼────┼────────┼─────┼───────┤ │09 │柔沛 │同上 │86/01/16至│同上 │ │ │ │ │96/01/15 │ │ ├──┼────┼────────┼─────┼───────┤ │10 │CIALIS │美商禮來ICOS有限│91/03/01至│商標法施行細則│ │ │犀利士 │公司 │100/06/15 │第49條第5 類 │ │ │ │Lilly ICOS LLC │ │ │ ├──┼────┼────────┼─────┼───────┤ │11 │ZANTAC │英商‧葛蘭素集團│87/12/01至│中、西藥品藥劑│ │ │ │公司 │97/11/30 │ │ │ │ │GLAXO GROUP LTD.│ │ │ ├──┼────┼────────┼─────┼───────┤ │12 │ZOVIRAX │英商‧韋爾克姆方│88/07/01至│西藥 │ │ │ │台興有限公司 │98/06/30 │ │ ├──┼────┼────────┼─────┼───────┤ │13 │LOSEC │瑞典商‧阿斯特捷│92/06/01至│藥品 │ │ │ │利康公司AstraZen│102/05/31 │ │ │ │ │eca Aktiebolag │ │ │ ├──┼────┼────────┼─────┼───────┤ │14 │STILNOX │法商沙諾菲辛達拉│85/04/16至│藥品、衛生醫療│ │ │ │勃公司SANOFI-SYN│95/04/15 │補助品 │ │ │ │THELABO │ │ │ ├──┼────┼────────┼─────┼───────┤ │15 │悠樂丁 │武田藥品工業株式│67/01/01至│各種藥品 │ │ │EURODIN │會社 │103/05/31 │ │ ├──┼────┼────────┼─────┼───────┤ │16 │GASTER │安斯泰來製藥股份│73/05/01至│西藥 │ │ │ │有限公司 │103/04/30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93年4 月21日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