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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趙文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趙文卿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 項 │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3款 │├───────┼─────────────┼─────────────┤│ 犯 罪 日 期 │93年11月30日起至94年4 月26│95年3月7日凌晨2時許 ││ │日下午6時30分許止 │ │├───┬───┼─────────────┼─────────────┤│偵 │機 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4 │95 ││ 案├───┼─────────────┼─────────────┤│年 │ 字 │偵 │偵 ││ 號├───┼─────────────┼─────────────┤│度 │ 號 │第2974號、第4867號 │第3908號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最 │ │年│94 │95 ││ │案├─┼─────────────┼─────────────┤│ 後 │ │字│簡上 │簡 ││ │號├─┼─────────────┼─────────────┤│ 事 │ │號│第133號 │第274號 ││ ├─┼─┼─────────────┼─────────────┤│ 實 │判│年│95 │95 ││ │決├─┼─────────────┼─────────────┤│ 審 │日│月│04 │06 ││ │期├─┼─────────────┼─────────────┤│ │ │日│25 │30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年│95 │95 ││ 確 │案├─┼─────────────┼─────────────┤│ │ │月│簡上 │簡 ││ 定 │號├─┼─────────────┼─────────────┤│ │ │日│第133號 │第274號 ││ 日 ├─┼─┼─────────────┼─────────────┤│ │確│年│95 │95 ││ 期 │定├─┼─────────────┼─────────────┤│ │日│月│04 │09 ││ │期├─┼─────────────┼─────────────┤│ │ │日│25 │05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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