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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28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汪梅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12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1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6 月27日,以97年度嘉簡字第754 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偵字第324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 年,並於97年7 月22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前即95年3 月1 日間另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7年9 月30日以97年度嘉簡字第76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於97年10月29日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7年6 月27日以97年度嘉簡字第754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並於97年7月22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前即97年3 月1 日間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7年9 月30日以97年度嘉簡字第76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並於97年10月29日確定,另於緩刑前之97年4 月25日犯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7年6月30日以97年度簡字第47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並於97年8 月1 日確定等情,有上開三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顯見受刑人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於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受刑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撤銷緩刑事由無疑。本院審酌被告於97年3 月至5 月間多次故意犯罪,且依其所涉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宣告之案件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顯見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上開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並無不合,自應撤銷受刑人所犯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754 號案件之緩刑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28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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