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25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汪梅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2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89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自白犯罪(97年度訴字第141 號),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口徑12GAUGE 制式霰彈貳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補充: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自白不諱(詳見本院民國97年2 月20日訊問筆錄第2 頁),核與起訴書所載之其他證據相符,足見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查被告甲○○未經許可而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核其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被告以一持有行為,持有扣案子彈3 顆,縱令持有之客體有數個,因僅係侵害單一之法益,自為單純一罪,不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918 號判決要旨參照)。爰審酌被告前有犯罪前科紀錄(非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素行不佳,惟無視於法律之禁止而未經許可持有扣案具殺傷力之子彈,對於社會安寧秩序非無危害,及其持有之數量、時間,幸未持以犯罪,及犯後即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顯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酌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扣案口徑12GAUGE 制式霰彈2 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試射法鑑定結果,認均具殺傷力,係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上開業經試射之1 顆制式霰彈,因試射後之子彈已不具有子彈之完整結構,且已失去其效能,而不具殺傷力,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 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峰到庭執行準備程序職務。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汪梅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 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25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