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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洪慕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11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4年12月31日至95年5 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95年6 月5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776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4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未提理由書駁回上訴,於96年11月22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靜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8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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