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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18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賴邦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41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調偵字第350 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由本院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97年度湖簡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名譽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18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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