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41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調偵字第350 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由本院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97年度湖簡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名譽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賴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