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4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江翠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745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5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曾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於民國91年5 月17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及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緝字第45號、第47號、92年度士簡字第1392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6 月確定,前案3 罪並經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於95年3 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前案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8月3 日下午2 時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96年8月3日下午1 時40分許,因另案前往基隆市警察局少年隊報到,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前案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8 月3 日下午2時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96年8 月3 日下午為基隆市警察局少年隊採尿送驗始悉之犯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9 月14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1900號提起公訴,於96年10月9 日繫屬本院,經本院於97年4 月25日以96年度易字第182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經被告提起上訴,現尚未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調閱96年度易字第1825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該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公訴人於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45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